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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會的權責

  1. 評議會為本會立法、監察及司法機構,其權力僅次全民投票及全民大會。(第25條:由2017年全民投票修訂)

  2. 幹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,負責學生會的日常事務及行政工作;並須向全民投票、全民大會及評議會負責。 (第35條:由2017年全民投票修訂)

  3. 編緝委員會為本會最高傳媒機構,並須向全民投票、全民大會及評議會負責。(第46條:由2017年全民投票修訂)

評議會的組成
  • 第十屆評議會由27位議員組成,其中3位評議員經直接選舉產生,10位評議員經學生會中央組織選任,其餘14位評議員經轄下組織間接選舉產生。

  • 第十屆評議會的選舉已於2017年4月10日擧行。

評議會的職能
  • 評議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、修改和廢除章則;

  • 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和開支並進行辯論;

  • 主持學生會選舉以及對學生會的工作提出質詢。

評議會常務會議
  • 評議會常務會議通常在每月的首個工作天晚上於公大校園內舉行。如遇上非上學日或公大之考試期,評議會常務會議應於其後之首個工作天舉行。

  • 學生會各中央組織亦會不時出席評議會的特別會議,向議員發表施政報告及解答議員提出的質詢。評議會會議通常均公開進行,讓同學旁聽。會議過程內容亦以中文作會議記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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